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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05-30 06:18:06 点击: 733次

 
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分公司
    五、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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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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